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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安全生产审批若干问题的通知 潍安监字〔2015〕68号
作者: 时间:2015-10-12

 

关于规范安全生产审批若干问题的通知
 潍安监字〔2015〕68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属各开发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有关权限
(一)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和承接省政府2014年第二批下放事项的通知》(潍政字〔2014〕82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化工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潍政办发〔2014〕17号)、《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开元游戏门关于印发<潍坊市化工项目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潍发改办〔2015〕4号)和已经向社会公布的《潍坊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等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其他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地下开采非煤矿矿山,烟花爆竹仓储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事项由市安监局负责,滨海、高新两开发区享受市级权限。
(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和《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安全生产法>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5〕11号)等相关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要在验收活动开始前至少20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方案、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活动的时间、地点书面报送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的安监部门,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同时,应邀请承担其设计、监理、工程质量认证、安全验收评价、施工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参与验收活动。批准安全设施设计的安监部门要派员对其验收程序、过程和结果实施监督核查。
安监部门监督核查内容包括:验收过程是否按验收方案组织实施,验收专家是否符合要求,验收评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验收程序是否规范有效,安全设施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设计要求,验收结论是否真实等。安监部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果核查后,安监部门监督核查意见作为安全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条件的现场核查意见,现场核查不再另行组织。
 (三)适用简易程序问题。按照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在申请安全审查前,填写《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适用简易程序征求意见表》(见附件),并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主要工艺技术和装置(设施)、周边环境概况等材料,报市安监局确认。经确认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按照简化审查的程序实施。
(四)安全许可证问题。因停产换证、整改隐患等原因暂扣安全生产(使用)许可证的,市安监局直接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不合格的,不予发还。滨海、高新两开发区享受市级权限。安全生产(使用)许可证延期、变更换证的,由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属各开发区安监局负责组织现场核查,出具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的结论,并对核查结果负责
(五)委托下放事项管理。对已下放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存储项目安全审查、备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备案,由县市区安监局出具意见书,市安监局不再审核用印。对市安监局委托、下放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等审批事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认真进行梳理,对审批内容、办理依据、办理时限、办理程序等方面进行规范细化,明确受理、审查、审批、发证、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岗位职责,办理时限不得超过市级承诺时限。市安监局不再对委托下放事项进行审查。
二、严格行政审批标准
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加严一层”的要求,把好安全准入关,做到“零隐患准入”,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坚决不予许可。
(一)项目审查方面。重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要求,坚决阻止建设项目先天不足问题的产生,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水平。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化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准入条件,新建项目必须在化工园区(包括化工集中区)内规划建设,根据新上危险化学品、化工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分期建设。严禁新建剧毒化学品生产项目,原则上不再审批改扩建剧毒化学品生产项目。
继续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并联审批制度,建设单位报送安全审查、备案文件、资料时,应当同时报送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备案的文件、资料。
(二)许可证方面。严格许可证延期、变更管理,要强化换证现场核查工作,坚决杜绝不到现场核查,只凭评价报告填写审查书的现象。未取得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备案)未通过的,暂不受理其安全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申请。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面。严把“发证关”,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未申请复审、换证的,除法定情形外,一律撤销并注销。通过安全培训考核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不到的证书原则上视为假证,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严格发证材料审查,特别是加大对体检资料、毕业证材料审查力度,对不符合发证条件或用虚假材料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执法审批联动方面。利用行政审批手段,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解决未批先建、非法生产等问题。对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执法监察机构依法处理,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的,不予核发相应许可证明文件。
(五)材料审核方面。企业提交申请时,需提供申请材料的原件及复制件,经核实后,不需提交原件的,留复制件,原件予以退回。申报材料中所需毕业证等各类证件以证为准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企图申请、骗取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撤销许可,并通报属地安监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要通过严格审核,进一步规范企业在机构设置、教育培训、规章制度、安全投入、应急救援、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六)非药品类开元游戏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方面。非药品类开元游戏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后,申报材料不完善、未及时提交申请、产品种类及产量等与生产经营许可不一致、不按时提供年报、有效期届满未提交备案申请等问题比较突出,要严格按照规定采取不予受理、行政处罚、依法注销等措施加强管理。
三、相关问题处理意见
(一)建设项目方面
1、不纳入安全审查范围的项目管理问题。对按照规定不纳入安全审查范围的危险化学品项目(主要指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改、扩建项目,包括对在役生产装置、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更换或储存装置、设施的原址改、扩建等,新建项目除外),
建设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建设方案进行安全条件分析,保证总体布局、工艺技术以及施工方法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投入生产(使用)前要组织严格的安全验收,安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还要进行专项安全评价。所属县市区安监局要对其建设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核查,不构成建设项目的出具监督核查意见作为建设单位申请相关安全许可的凭证;构成建设项目的,责令企业办理“三同时”有关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延期、变更手续
2、设计发包管理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设计工作发包给一个设计单位。大型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可以发包给两个以上的设计单位,但必须明确界定各自的设计范围,并选择其中一个单位为主体设计单位,负责项目的统筹和协调。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指导建设单位从严审核设计单位资质证明,确保资质符合要求。涉及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不符合要求的或者挂靠、借用其他设计单位资质的,一经发现,安监部门一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通过建设单位提出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设计变更问题。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变更建设地址,或者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装置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报相关安监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4、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问题。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不予通过:
(1)建设项目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主要工艺技术、厂区平面布局、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配置或者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等不符合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等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来源、接触水平、理化性质、分布等分析、辨识、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3)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施工、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文件要求、没有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或者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5)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评价、设计、施工的;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计单位不能保证所作检测、评价、设计客观、真实、准确、合法、实用的;
(7)未按法定程序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手续的;
(8)建设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计单位等不能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
(9)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10)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5、职业卫生“三同时”补救问题。职业卫生“三同时”补救的时间自2013年8月1日《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实施意见》(潍安监字〔2013〕82号)施行之日起计算,不得擅自减少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环节。
(二)许可证方面
1、延期换证问题。企业在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确保在许可期限内完成延期手续。各县市区安监局要采取有效措施,提前6个月通过预先告知(预警)等方式,指导督促企业按时、按要求做好延期换证工作。对到期未批准延期的,一律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待延期换证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对有效期届满之日未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自动终止生产经营活动,不再受理延期申请,由县市区安监局收回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并办理注销手续。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注销后,在市安监局网站向社会公告,并通知相关县市区政府及公安、工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属各开发区安监局要以延期换证为契机,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同时,淘汰无安全保障、落后的生产工艺,依法关闭违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
2、变更换证问题。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的,除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查证工商登记相关证明材料。对存在投资主体变更的,应要求企业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确保变更换证后,不降低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兼并重组的有关条款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隶属关系改变的的有关条款执行。采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变更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的,依法予以撤销,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期提交变更申请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提报材料时一并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收据及相关执法文书。
3、中间产品问题。对因历史原因未将中间产品载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于2015年7月30日前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并提交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中间产品所在建设项目原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现状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逾期不申请的,依法进行处理并按照新增产品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后方可办理变更。
4、申请材料问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应当提供一个换证周期即连续3年的证明材料。竣工验收意见书由竣工验收报告代替,同时还应提交安监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意见。2002年3月15日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后新成立的化工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应当提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报告,其检验项目、检验周期、编制要求应当依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目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通用要求》执行。
5、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问题。2014年11月1日后,应取得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一律由县市区安监局责令暂时停产停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不予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6、烟花爆竹经营许可问题。全市原则不再新审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的布点数量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总量控制、适度从严”的原则确定。除县市区政府同意、规划调整、仓储设施安全条件改善等原因外,一般不再审批新、改、扩建烟花爆竹储存建设项目。
(三)其他事项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问题。原则上不再审批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从严审批开元游戏爆、带有仓储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专门从事仓储经营的除外。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用印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制证问题。因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已将上述事项的服务对象修改为县市区安监局,需要到市安监局用印、签字或制证的,应由县市区安监局相关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后,安监工作人员到市安监局办理,市安监局只负责对用印、签字或制证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查。
3、危险化学品登记问题。《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4〕184号)自2015年2月1日施行后,市县两级安监部门不再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审核表用印。
4、中介机构有关问题。
一是中介机构必须对自己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全面性、客观公正性负责,坚决遏制工作成果质量不合格、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者弄虚作假、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发生。
二是中介机构提交工作成果时,应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本单位在册工作人员名单及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工作人员缴纳保险证明文件。为保证安全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对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不得由同一中介机构承担;设计单位也不得对其设计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严禁同一中介机构以不同名义实际承揽同一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设计工作,严禁同一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中介机构从业,一经发现,不予通过审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三是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等规定,具有爆炸性危险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最严格的安全标准及条款,在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对建设项目“爆炸危险性”进行分析、确认,并依据相关标准增加对防火间距等符合性进行检查、分析、评价的内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作出新规定的,中介机构要及时对工作成果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并将有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
四、加强行政审批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安全生产源头治理的重要手段,责任重大。对此,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管,维护审批工作的严肃性,高度负责地做好各项审批工作。
  (二)规范公开,创新高效。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七个公开”、“五项办理”。即:公开审批内容、审批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期限、办事结果等;一般事项即时办理、复杂事项限时办理、多部门交叉事项联合办理、上报事项协助办理、特急事项特殊办理。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在严格标准条件的前提下,尽量压缩审批时限。同时,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创新审批管理方式,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高效的运行机制。
(三)严格把关,强化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各级安监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工作责任制,落实到具体经办人。负责行政审批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安监局将本通知迅速传达贯彻到各有关企业、单位。以前有关行政审批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适用简易程序征求意见表
 
 
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30日 
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6月30印发
附件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适用简易程序征求意见表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项目类型
□新建项目      □原址改扩建项目     □易地改扩建项目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从以下四种情形选择一种(不复选):
□1.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
□2.依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核定规模为小型的建设项目
□3.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
□4.工艺技术和装置内容与现有装置基本一致且设计单位不变的改、扩建项目
项目建设
主要内容
(可另附页)
1、总投资     万元;建设规模(生产能力):    
2、主要产品(包括中间产品、副产品):
3、主要原辅材料:
4、涉及的剧毒化学品:
5、涉及的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6、是否是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
7、主要工艺和装置简述:
8、周边环境概括:
9、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属于上栏第3、4种情形的,需要说明)
建设单位
申请意见
以上内容属实。根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条第   款(项)或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   条的规定,申请简化安全审查的程序。
负责人:                         (盖章)
                                        
市安监局
审查意见
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设项目种类》等规定,同意按照《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条第   款(项)或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   条的规定,简化安全审查的程序。
 
审查人员:                           
 
 
科室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盖章)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市安监局、县市区安监局、建设单位分别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