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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1、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工作内容:

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充分了解、熟悉、掌握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的大气、地表水、土壤等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认真查找实际问题,按照问题导向原则,落实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具体政策要求,科学、合理安排规划期大气、地表水、土壤等各项工作及重点工程项目,科学合理提出规划目标,确保目标实现。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充分了解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了解当地经济社会等基本情况,认真总结上期规划实施情况,科学查找存在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特别是制约性问题,科学制定规划目标指标体系,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和重点工作方向,确定重点工程项目,保证目标的圆满完成,实现生态环境质量的生态文明的健康持续发展。

水源保护区规划: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等要求,接受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委托,制定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服务类别: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防治专项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