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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等四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处理意见的通报 环办[2011)110号
作者: 时间:2011-10-21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1)110

关于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等四家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处理意见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环境污染事件调查过程中发现,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工作质量存在一定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我部对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等四家环评机构分提出限期整改和通报批评的处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1003)2008年编制的《宁夏六盘山电厂(2X330MW)热电联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未如实反映厂界周围噪声防护距离内环境保护目标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院限期整改6个月,整改期自201191日至2012228

二、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宇第1908)2003年编制的《浙江海久电池有限公司年产1050万只高性能密封铅酸蓄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过程中,未认真核实卫生防护距离内应搬迁居民数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院限期整改3个月,整改期自201191日至1130日。

三、广东工业大学(国环评证乙宇第2801)2003年编制的《河源三威电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补充说明中,未明确卫生防护距离内应搬迁居民的具体数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档案管理体系不健全,内部管理不规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院限期整改3个月,整改期自201191日至1130日。

四、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宇第1103)2011年编制的《盐城港滨海港区中电投煤炭码头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福建泉州港石湖作业区5#6#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苏州港太仓港区华能煤炭码头工程设计变更环境影响补充分析报告》中,未针对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较敏感等问题,充分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和环境可行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所予以通报批评。

上述四家机构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内部质量管理,进一步增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被责令限期整改的三家机构在整改期间不得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整改期满后向我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各环评机构应引以为戒,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过程中,要充分重视环境现状调查,认真核实项目周边环境保护目标情况,提高环境影响预测和保护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周边环境较敏感的项目,应对项目选址、选线、工艺、规模及环境影响、环境承载力、环境制约因素等进行充分论证,科学、客观地给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环保 环评 处理 通报

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19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