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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区域被划定禁止饲养家禽
作者: 时间:2011-03-22
    新华社济南3月20日电我省即将实施的《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等5类区域划定为禁止养殖区,以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发展。

  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办法》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5类区域划定为畜禽禁养区。

  我省要求,畜禽养殖场选址要求符合城乡规划,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规模养殖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32号

//cemmn.net/fldetail.asp?id=543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的公告
公告 2010年 第39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现批准《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HJ 568-2010)。  

【下载网址】:

 //www.sepa.gov.cn/gkml/hbb/bgg/201004/t20100421_188499.htm

  该标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