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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限期淘汰落后产能,完不成既定目标的企业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作者: 时间:2010-08-27
    为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我市日前决定,对焦炭、钢铁、建材、电石、轻工、纺织等六大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限期淘汰,同时严格市场准入,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近年来,我市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等部署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落后产能在部分行业仍占有相当比重,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据了解,我市近年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焦炭行业,今年底前淘汰落后产能35万吨;电石行业,今年底前,淘汰落后产能1.2万吨;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落后生铁产能160万吨;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淘汰2.2×7米的水泥磨机6台;轻工行业,今年底前淘汰落后产能3万吨;纺织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落后化纤产能1.15万吨。

  根据全市统一要求,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当地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开元游戏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同时,我市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对提前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我市还将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设立“淘汰落后专项支持资金”,以“以奖代补”形式进行一定的资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支持作用。

  为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的监督,每年年初,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告本年度全市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以及上年度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每年7月份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每年年底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记者毛德春)

潍政发〔2010〕30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0〕4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等部署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落后产能在部分行业仍占有相当比重,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切实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目标任务

  以焦炭、钢铁、建材、电石、轻工、纺织等行业为重点,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可根据转方式、调结构的总体要求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我市近年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一)焦炭行业。淘汰标准: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淘汰计划: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2.5米的焦炉7座,淘汰落后产能35万吨,淘汰年产能1.2万吨的炭黑生产线1条。

  (二)电石行业。淘汰标准: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淘汰计划: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的电石炉1座,淘汰落后产能1.2万吨。

  (三)钢铁行业。淘汰标准: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淘汰计划:2011年底前,淘汰380立方米炼铁高炉2座;淘汰220立方米炼铁高炉2座,淘汰落后生铁产能160万吨。

  (四)建材行业。淘汰标准:2012年底前,逐步改造和淘汰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淘汰计划:2012年底前,淘汰2.2×7米的水泥磨机6台。

  (五)轻工行业。淘汰标准: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发酵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及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计划:2010年底前,淘汰酒精生产线2条,淘汰落后产能3万吨;淘汰落后制革产能120万标张。

  (六)纺织行业。淘汰标准:2011年底前,淘汰落后的棉纺设备、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淘汰计划:2010年底前,淘汰落后印染布产能1.35亿米,淘汰落后化纤产能1.15万吨。

  三、政策措施

  (一)防止新增落后产能。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提高准入门槛。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

  (二)强化经济手段。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三)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和执法检查以及安全生产规定的执法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当地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开元游戏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设立“淘汰落后专项支持资金”,以“以奖代补”形式进行一定的资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支持作用。

  (五)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再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

  (六)支持企业升级改造。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对提前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

  (七)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年初,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告本年度全市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以及上年度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每年7月份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每年年底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八)加强舆论宣传。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企业的有效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四、组织领导

  市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大问题,并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做好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工作,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根据鲁政发〔2010〕46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0年8月底前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刘斌,联系电话:8789738)。

  二Ο一Ο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