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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首个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 顺利通过专家审查
作者:张中文 时间:2014-10-13

 

潍坊市首个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顺利通过专家审查
 
我单位编制的《昌邑滨海(下营)经济开发区下营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于2014年10月12日在昌邑市组织召开了《昌邑滨海(下营)经济开发区下营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技术审查会。会议由潍坊市环保局组织,参加会议的单位有昌邑滨海(下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昌邑市规划局、昌邑市国土资源局、昌邑市环保局,会议邀请4名省内知名专家对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小组一致认为,本跟踪评价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指导思想、评价目的明确,对规划内容及实施过程中的变更情况、存在问题分析较客观,污染因素识别较全面,提出的规划调整意见和建议、后续各行业准入控制要求较合理,提出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基本可行、有效,评价结论总体可信。
这是潍坊市境内首个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区域规划,跟踪评价对园区规划实施以来,实际建设与规划及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的符合性、园区内及周边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公众对园区规划的意见进行了调查分析,找出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了规划调整建议以及下一步开发建设的环保要求,为园区规划决策和实施提供了依据,有利促进了区域开发的可持续发展。
本次报告审查的顺利通过,说明开元游戏跟踪评价报告编制的思路、内容、方法有了良好的基础,丰富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范围,为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是从决策层面为加强源头的科学控制,对于一个园区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立全省县级以上各类园区规划环评复核备案制度的通知》(鲁环评函〔2014〕191号), 对于实施5年以上的各类园区,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的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省环保厅复核备案。
开元游戏竭诚为各级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部门提供优质的服务。
张中文
2014.10.13 
附件: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立全省县级以上各类园区规划环评复核备案制度的通知
鲁环评函〔2014〕191号
 
各市环保局: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66号)和《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43号)要求,为加强源头科学控制,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制度,我厅结合全省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决定建立全省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地)等园区规划环评复核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地)等园区(以下统称各类园区),包括环境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的乡镇级各类产业聚集区(基地)等。
  二、备案内容
  各类园区严格执行《关于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要求。对于实施不足5年的各类园区,规划编制部门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向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我厅报送园区环保执行情况的自查报告;对于实施5年以上的各类园区,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的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我厅复核备案。
  (一)规划文本与批复文件:包括园区名称,批准机关与批准文号,批准面积与范围,园区产业定位,用地功能布局,环境基础设施规划,规划实施与投资等,主要规划变更事项说明。
  (二)规划环评情况:规划环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规划环评变更事项说明等。
  (三)实施情况:规划实施现状,规划环评实施现状,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匹配情况,环境监管现状等。
  三、备案要求
  (一)各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各类园区,按照备案内容要求将相关材料(一式四份)报我厅复核备案。现有各类园区应在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备案。以后新批准的各类园区在批准后3个月内进行备案。
  (二)属于备案范围内的各类园区,因产业定位不明确、功能区划不清晰、环境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等原因未通过我厅审查的,应在2014年底前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完成整改。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将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入园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今后,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所有新建、扩建工业类项目应进各类园区。新建工业项目必须与园区的产业定位相符合,与园区的环境基础设施相匹配。
  (四)对已建成但未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各类园区,应抓紧编制完成规划环评文件,按规定报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在审查未完成前,各级环保部门暂停受理该园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五)各类园区规划变更应及时履行规划环评手续,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用地规模、发展布局和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在发生变更后的6个月内应当重新开展规划环评或者进行补充规划环评,并履行相关手续。未履行规划环评变更手续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和审批原批准规划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六)对于未能全部按期完成各类园区备案的设区的市,我厅将暂缓下放省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在备案工作完成前,各级环保部门也不得审批未备案园区的入园工业项目。对备案工作严重滞后、情节严重的,将对该园区所属的市或县(市、区)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园区备案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纳入环评审批信息统计,进行年度考核。若发现有瞒报、漏报或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10日